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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案例
某日,大刘村村民刘刚趁着农闲在村里闲逛,逛到村委会门口,发现了两天前公布的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便随便看看。看到最后的时候,发现了李某的名字,心想李某也不是本村人,只是几个月前刚来投奔舅舅的,怎么能参加本村选举呢。原来,李某确定不是大刘村村民,几个月前父母因发生车祸离世,其身体有残疾需要照顾,便来投靠邻村舅舅,平日生活好有个照应。刘刚不太懂法律,就感觉李某不应该有选民资格。
那么,刘刚的想法是否正确?他对选民名单有异议,应该怎么做?
说法
按照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李某确实不具备选民资格。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刘刚看到公布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时是名单公布后两日,没超出五日,因此刘刚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三日内就会作出处理决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后,村民可以自行查看自己的选民资格以及其他人的选民资格,若有异议,应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申诉时间为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这样规定是为了督促村民及时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也为选举委员会的审查处理留出时间。
而村民委员会也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以方便大家周知和选举相关工作的部署。